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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作者:    发布者:向东    日期 : 2003-07-21

一.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二.  凡用教学设备经费、科研经费、基建设备费、各种基金和其它公共资金购买的仪器设备均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办法管理。

三.  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的采购应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  用于教学、科研和行政的仪器设备,单价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均为固定资产,必须单独建帐、卡。

五.  单价在规定范围以下,但耐用期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低值设备,也要建帐、卡,但不列入学校的固定资产。

六.  单价在规定范围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建立固定资产附件帐、卡。

七.  单价在规定范围以上,能独立使用,但耐用期不能确保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属易耗品。易耗品有实验中心建立流水账户。

八.  单价在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以及单价不满五万元但国内比较稀少的仪器设备为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

九.  所有购入、调入、自制或捐赠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都应按上述有关规定建立帐、卡。

十.  固定资产一律按原值入账建卡。如有下列情况,应增减其原值。

1.       用于仪器设备加工改造的成本费,应增加其原值。

2.       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造成其原有功能损失的应减少其原值。

十一.       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均应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原值更改手续。

十二.       采购、调入或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对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进行检测、验收,并做好书面记录。

十三.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重庆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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