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按照《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教高〔2007〕10号)和2007年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评审的要求,有关专家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的物理、化学化工、生物、电子电气信息、力学、机械、计算机、材料、地学、植物、动物、医学基础、药学、经济管理、传媒、综合性工程训练中心等16个学科类别的实验教学中心进行了评审。经过网上初评、终审评议和网上公示等程序,经研究,现批准中南大学物理实验教学中心等135个实验教学中心为2007年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名单见附件)。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加快实验教学改革,探索创新性实验教学模式,凝练优质实验教学资源,开展培训、交流和合作,增强示范辐射能力,不断开拓创新,为全国高等学校实验教学提供示范。建设过程中要按照《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继续推进国家级、省级两级实验教学示范体系建设,加大投入,制定配套政策,积极组织本地区、本部门高等学校与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实验教学示范体系的示范辐射作用。
教育部 财政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