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教高司函〔200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
按照《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教高〔2007〕10号)精神,现就2007年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名额
2007年, 在全国本科高等学校范围内开展物理类、化学化工类、生物类、电子电气信息类、力学类、机械类、计算机类、材料类、地学类、植物类、动物类、医学基础类、药学类、经济管理类、传媒类、综合性工程训练中心等16个类别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申报评审工作,各类别计划评审数量参见《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在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基础上选优推荐,推荐名额见附件。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2007年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和相关支持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制成WORD(OFFICE 2003版本)文件1个。《申请书》见《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可在“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网站”(http://syzx.cers.edu.cn)的“政策导航”栏目中下载。
2.实验教学中心总体情况视频文件。其中应包括实验教学中心各实验室设备与环境的全貌。视频文件制成不超过20分钟的ASF或WMV格式流媒体文件,分辨率640*480。
3.学校和实验教学中心制订的相关政策措施、规章制度等文件。文件目录及所有文件制成1个PDF文件。
4.典型教学案例视频文件。包括特色实验项目、实验课程等。案例不超过3个,每个案例分别制成不超过15分钟的ASF或WMV格式流媒体文件,分辨率640*480,并将视频案例简介制成1个PDF文件。
5.典型自编教材电子文档。包括教材封面、出版信息页、目录及精选内容等,教材目录及所有教材制成1个PDF文件。
6.典型多媒体课件及其简介。课件要求可在浏览器环境播放,课件简介制成1个PDF文件。
7.其它有关材料。
以上1~7项制成CD-R(650M/720M)光盘,光盘数不超过2张。要求光盘中各项电子文件分目录存放。
电子文件命名规则为:学校代码_实验教学中心类别代码_电子文件目录名_序号。学校代码可在中国教育统计网(http://www.stats.edu.cn)查询;实验教学中心类别代码为:物理类1、化学化工类2、生物类3、电子电气信息类4、力学类5、机械类6、计算机类7、材料类9、地学类11、植物类17、动物类18、医学基础类22、药学类25、经济管理类26、传媒类28、综合性工程训练中心31。申报材料的1~7项电子文件目录名依次为:a、b、c、d、e、f、g;序号从1开始,第4、6项电子文件中的简介文件序号为0。例如:北京大学物理实验教学中心第2个典型教学案例视频文件应命名为:10001_1_d_2.asf。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
2007年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申报采取函报和网上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函报材料包括《申请书》及申报材料光盘(一式四份),网上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材料的第1、3、5、6、7项。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地区函报材料汇总具函报送我司,同时通过“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网站”上传网上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第2、4项中的视频文件将从申报材料光盘中提取上网,无需上传。网上申报开始时间为2007年7月1日,函报和网上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7月31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四、评审工作
本次评审分为网上公示、专家网上评阅、会议答辩三个阶段。各申报学校应保证实验教学中心网站开通运行,确保评审专家正常访问。
为保证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网上申报用户名、申报密码的发放和信息交流,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2007年5月31日前将本单位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信息(包括:单位、姓名、职务、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发至sysc@moe.edu.c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本地区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整体布局,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本地区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同时,请将本地区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情况动态信息,及时通过“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网站”的“信息上传”栏目进行传送,并做好2007年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情况年度总结工作,于2007年10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我司。
联 系 人:高东锋、于海涛
联系电话:010-66097854
传 真:010-66096987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实验室处
邮政编码:100816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7年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推
荐名额分配表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抄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2007年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推荐名额分配表
单位: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 |
限 额 |
省(自治区、 直辖市) |
限 额 |
北京 |
14 |
湖北 |
11 |
天津 |
7 |
湖南 |
9 |
河北 |
10 |
广东 |
10 |
山西 |
6 |
广西 |
6 |
内蒙古 |
5 |
海南 |
3 |
辽宁 |
11 |
四川 |
10 |
吉林 |
8 |
贵州 |
5 |
黑龙江 |
8 |
云南 |
6 |
上海 |
9 |
西藏 |
2 |
江苏 |
11 |
重庆 |
6 |
浙江 |
9 |
陕西 |
11 |
安徽 |
9 |
甘肃 |
6 |
福建 |
7 |
青海 |
2 |
江西 |
8 |
宁夏 |
3 |
山东 |
11 |
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 |
5 |
河南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