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拨付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专项经费的通知
教高司函〔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高等学校:
《教育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名单的通知》(教高函〔2006〕10号)和《教育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名单的通知》(教高函〔2006〕33号)分两批公布了84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决定拨付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专项经费。
此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展实验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及实验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提高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比例,开发、凝炼、建设一批激发学生兴趣、启迪探索精神、训练科学思维、引导学生创新的实验教学项目;通过研究和实践,探索建设科学高效的适应未来发展和创新型人才培养需要的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同时,进行优质教学资源信息化建设,承担对外师资培训,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发挥示范辐射作用。我司将汇集、遴选若干创新性实验项目和优秀成果,在全国推广,推动我国高等学校提高创新实验教学水平。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所在学校应按照《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发)的要求,严格管理和使用经费。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对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发展予以大力支持,保证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进一步发展,更好地为全国高等学校实验教学提供示范。
附件: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专项经费分配表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ΟΟ七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