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为了更好地推动学生课外科技竞赛活动的开展,吸引、鼓励广大学生踊跃参加课外科技竞赛活动,积极投入到科技实践中去,提高我院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学术水平,通过科研促进教学,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条件,最终达到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 学生科技竞赛资助对象
学生科技竞赛资助对象是重庆大学通信工程学院的在校全日制本科大学生和研究生,重点资助学生结合所学专业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的科技竞赛。
三、 学生科技竞赛资助范围
学院资助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牵头组织的下列科技竞赛活动:
国家级竞赛:由教育部等国家级部门组织的学生科技竞赛。
市级竞赛:由重庆市教委等市级部门组织的学生科技竞赛。
校级竞赛:由重庆大学组织的校级学生科技竞赛。
四、 学生科技竞赛资助额度
国家级竞赛:每参赛队按学校资助额度的80%100%进行配套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00元。
市级竞赛:每参赛队按学校资助额度的60%80%进行配套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0元。
校级竞赛:每参赛队按学校资助额度的40%60%进行配套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0元。
国家级、市级和校级竞赛为同一题目时不迭加计算。
五、 科技竞赛管理
学院确认所承办的国家级和市级学生科技竞赛项目,申请校级学生科技竞赛项目,申请被批准后,承办所申请的校级学生科技竞赛项目。
学院负责组建指导教师队伍,确定相对稳定的负责人,对指导教师尤其是负责人在岗位聘任、工作安排、业绩考核以及职称评审时要充分考虑到其对学院荣誉的贡献。
提供和保障培训与竞赛期间的场地、设备与仪器、辅助人员配备以及其它必要条件。
学院对培训与竞赛过程进行督促与检查,及时帮助解决问题,遇有本院不可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上报学校主办或主管部门。
指导教师负责选拔与确定参赛学生、研究与制定培训方案、组织与实施培训内容与过程,按竞赛组委会和学校要求组织参赛学生完成竞赛的全过程。
通过竞赛活动,指导教师应结合创新教育,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努力将所取得的经验固化在对学生的教学计划和大纲中。
参赛学生要自觉遵守学院和实验室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指导教师和实验室教师的管理,爱护仪器设备。因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按相关规定赔偿。
参赛学生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竞赛任务,经学院组织的专家认定,学院有权终止其参赛,停止竞赛资助。
对竞赛过程中组织纪律差,严重违反学院和实验室的有关规章制度,弄虚作假,抄袭他人成果者,取消参赛资格,并追回全部资助经费。
获学校(院)资助并取得的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院)所有。
六、 奖励
国家级竞赛特等奖:学生1000元/队;指导教师600元/队
国家级竞赛一等奖:学生500元/队;指导教师300元/队
国家级竞赛二等奖:学生400元/队;指导教师200元/队
国家级竞赛三等奖:学生300元/队;指导教师150元/队
市级竞赛一等奖:学生300元/队;指导教师150元/队
市级竞赛二等奖:学生200元/队;指导教师100元/队
市级竞赛三等奖:学生100元/队;指导教师50元/队
国家级与市级重叠时,取高值。
学生以重庆大学通信工程学院署名参与行业学会(协会)、国内外知名大型企业主办的本专业领域的科技竞赛获奖者,由学院办公会审核认定其等级,参照上述竞赛奖励标准执行。
七、 附则
本暂行办法从行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办法。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在学院办公会。
通信工程学院
2006年4月26日